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238号
刘文、张卫雄、广州恒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办理(2024)粤0105执异238号案中,因无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丘文锋、邓树崧、丘运兰、钟文果、钟芷娟、张桂香、丘济先、丘依淇、傅新锋、张文亮、冯小敏、陈诗槐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限你方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经办人:尹卫华
电话:020-83005472、8300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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