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12号
葛宗寿、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淑萍诉被告葛宗寿、吕常洲、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葛宗寿、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葛宗寿、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淑萍支付剩余货款59808元;
二、驳回原告杨淑萍的其他诉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295.2元,由被告广东远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