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390号
孙玉麟: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新诉被告孙玉麟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孙玉麟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孙玉麟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孙玉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梁国新赔偿医疗费1393.6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玉麟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