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43号
景满银:
本院受理原告程会容诉被告景满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景满银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景满银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景满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会容偿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9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
二、被告景满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会容偿还借款本金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
三、被告景满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程会容返还款项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
四、驳回原告程会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0元,由原告程会容负担280元,被告景满银负担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〇 二 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