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701号
梁将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崇巍诉被告梁将军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将军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被告梁将军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梁将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其三日内向原告张崇巍退还剩余货款1256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565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475%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崇巍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原告张崇巍负担115元,由被告梁将军负担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