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13号
李寿林: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贺琴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贺琴撤回异议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执异313号
李寿林: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贺琴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5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贺琴撤回异议申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黄洋洋
电 话:020-83005505、83005507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