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454号
陈贤熙(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赏湖街30号1002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陈贤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2454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13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实际计算至全部赔款偿还之日);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无法向被告陈贤熙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3日16时海珠湿地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经办人:董广绪、廖钺铃(电话:020—31957194、020-84387814、020—34476814)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