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056号
周兆桂: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056号原告卢志练与被告周兆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263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881.52元(从2022年1月6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为1881.5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现因被告周兆桂(男,1967年3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潋江大道280号3栋2单元303房)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周兆桂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