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982号
深圳市万企报国项目有限公司、曾繁梅、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罗春媚、邹雄武、徐乐、钟泉、张会艳、陈春艳、陈妙良与广州库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万企报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曾繁梅、万企报国项目管理(广州)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诉前调5982号】,原告诉讼请求:1.撤销(2023)粤0105执行异议548号执行裁定书,判令罗春媚、邹雄武、徐乐、钟泉、张会艳、陈春艳、陈妙良无需在原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10月9日下午14:15在本院第31法庭A604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