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4010号
朱光彩(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翠仙街19号1栋3单元404房):
本院受理杨昌斌与朱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光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给原告杨昌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朱光彩负担。原告杨昌斌预付的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朱光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本案受理费5800元缴纳到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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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020-83005310 83005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