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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05民初3859号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与钟锡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22 16:1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2024)粤0105民初3859号

钟锡镇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古厝东下住宅区东二街6号103房):

本院受理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与钟锡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钟锡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欠款人民币65053元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并以本金650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0年10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43.4元由被告钟锡镇负担。原告广州市海珠区川旻大纺织商行预付的受理费2343.4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钟锡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负担本案受理费2343.4元缴纳到本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九

 


 

经办人:邓玉林 林怡婕       020-83005310  83005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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