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379号
陆耀钧: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华与被告陆耀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被告支付给平安普惠的7万元贷款利息、手续费及还款本金;3、被告归还资金占用费21420元(计算方法是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9月1日款项实际交付被告之日起至2023年12月4日)给原告;4、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是以1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1年期LPR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即2024年1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陆耀钧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5日14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