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026号
张佩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穗花南街3号601房)、张耀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49号)、张婉文(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37号2楼):
本院受理原告张泽诚诉被告张佩瑜、张耀滨、张婉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无法向张佩瑜、张耀滨、张婉文送达判决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4)粤0105民初20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如下:
原告张泽诚与被告张佩瑜、张耀滨、张婉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石泉街2号1902房、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石泉街8号B123(车位)进行拍卖或变卖,在支付拍卖或变卖成本后,按照原告张泽诚占19/32的份额,被告张佩瑜占9/32的份额、被告张婉文、张耀滨各占2/32的份额分割拍卖或变卖所得款。
本案受理费42280元,由原告张泽诚负担25104元,被告张佩瑜负担11891元,被告张婉文负担2642.5元,被告张耀滨负担2642.5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张泽诚预交,原告张泽诚同意由被告张佩瑜、张耀滨、张婉文在履行本判决书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张泽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杨美满、谭雨菲 (电话:020-83005344、5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