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5650号
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李生年与被告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胡远韬、彭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博笙电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565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李生年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