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179号
广东瑞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1179号原告林祥忠与被告广东瑞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李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广东瑞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自2023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2日为21280元);2、判令被告李创就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广东瑞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军民路19号荣基大厦1017房,法定代表人吴财源)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瑞顺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