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56号
谢启文: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9556号原告刘晓玲与被告谢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人民币18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17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利息,按年利息6%计算,计算至还清为止;暂时计算至2024年6月1日为6955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追讨借款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人民币5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现因谢启文(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沙院镇联丰那赖村南片29号,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780911297X)诉讼期间,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谢启文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经办人:施海文、王静贤 (电话020-83005370、5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