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215号
王正坤:
(2024)粤0105民初8215号原告杨委桦诉被告王正坤、王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为其代持的《广州市都利贸易有限公司》60%的股权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9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八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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