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771号
韩佳静:
原告刘俊君诉被告韩佳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19771号】,因被告韩佳静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韩佳静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77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借款3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从2023年5月4日起至清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张伟雄(020-830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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