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89号
陈康志(住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河插一村30号):
本院受理原告胡仕荣诉被告陈康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789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000元、利息3000元,共计18000元。
因无法向被告陈康志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7日14时15分在海珠湿地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经办人:董广绪、廖钺铃(电话:020-84387814、020—34476814)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