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1788号
陈嘉雯(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湖景路8号3区29座2楼):
本院受理原告钱镜辉诉被告陈嘉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788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34.6元;(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6日起按照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到2024年3月27日为234.6元)3、判令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陈嘉雯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3日14时15分在海珠湿地法庭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大洋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经办人:董广绪、廖钺铃(电话:020-84387814、020—34476814)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首层海珠湿地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