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0017号
曾少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曾少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曾少媚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本金230000元、分期手续费32199.18元及利息、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5月7日,利息771.56元、还款违约金3035.1元;自2023年5月8日起,利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还款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被告曾少媚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0日9时15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