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746号
张学宁:
本院受理原告朱穗良诉被告张学宁、广州市荔湾区螃蟹水产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6746号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或其他公告事由)。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5民初6746号民事判决(或其他公告文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学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停运损失1200元给原告朱穗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学宁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