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237号
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
原告张海生与被告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李明生、广州市海珠区湘村发现土菜馆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明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海生支付货款60190元及利息,利息以601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自2022年6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海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李明生负担。被告李明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交至本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伍婧楚 联系电话020-83005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