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2146号
深圳市鼎鑫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文焕: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鼎鑫盛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文焕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退还研发费用35000元和货款19140元;
二、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从202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5414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的逾期退款违约金;
三、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760元;
四、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元;
五、被告陈文焕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2909.5元(其中受理费2006.8元、保全费902.7元),由原告广东工务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44.5元(其中受理费375.8元、保全费168.7元),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365元【其中受理费1631元、保全费734元(其中受理费1238元、保全费557元由被告深圳市海商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陈文焕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