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伟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余智勇、胡伟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胡伟斌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胡伟斌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153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智勇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余智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85274.84元。三、被告余智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州金瀛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水费230元、电费5221元、电梯电费425元、电梯维护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7元,由原告负担1413元,由被告余智勇负担3844元。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