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嘉文:
本院受理原告郑桂兴诉被告梁有恒、李嘉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李嘉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被告李嘉文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梁有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郑桂兴支付租金、水电费、燃气费、牌照使用费共410476.9元,并计付违约金(以410476.9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本违约金以410476.9元为限)。二、被告李嘉文对被告梁有恒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金额,在96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57元,由被告梁有恒负担(李嘉文在1744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