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715号
广州市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83号二层F27房):
本院受理原告李强、李智、李仕仟、陈兰诉被告广州市天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山市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渝超、刘佳兴、东莞市永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8715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87000元及占用劳务费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10719元(以8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1月2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000元及占用误工费期间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63元(以3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1年12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4月15日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本院官网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十七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