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880号
赖水珍: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雷诚百货商店诉被告赖水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59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592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9月19日 10时30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