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34号
姚超:
本院受理原告王雅玲、邓华华诉被告姚超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二原告支付加工费25241元及利息(以25241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3日为191.1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2024年9月18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届时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