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586号
陈德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遇远诉被告陈德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535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535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1月17日起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22日为人民币501.11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法律服务费用1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