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129号
李桂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兰英诉被告李伯瑜、第三人李桂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7882.24元及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当期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24年3月22日为8986.7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陈述意见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4年9月26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1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联系人:赵洋洋(020-83005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