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129号
杨立凯:
本院受理原告陈巧怡与被告杨立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239.27元和支付利息517.6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被告杨立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10月9日15时40分,地点为本院第33法庭(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联系人:李易蔓 梁采仪 020-83005442
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