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802号
赵贵周:
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海珠诉被告赵贵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赵贵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海珠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利息中应扣减被告已支付的1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32元,由被告赵贵周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