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3795号
颜克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汇宝电脑绣花厂诉被告颜克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颜克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汇宝电脑绣花厂支付加工费8000元,并从2023年5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1.82元,由被告颜克兵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经由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汇宝电脑绣花厂预交,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汇宝电脑绣花厂同意由被告颜克兵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汇宝电脑绣花厂。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经办人:潘宇(电话:020-830056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