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22402号
胡乐华(女,汉族,1976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金洲北路567号长洲街公共集体户,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760510060X)、广州珍宝时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122号二层自编A10)、毕印钞(男,土家族,1997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崔家坝镇崔坝村太坪桥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422801199707091219):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瑞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黄卓华、张雷、广州紫和堂金雅苑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吴玉琳、赵鸿燕、何金珍、杨波、胡乐华、广州珍宝时尚网络有限公司、毕印钞、广州拉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梁建美、广州纳尼亚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杨洋、陈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05民初22402号],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就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122号二层面积2972.74平方米以及滨江东路124-126号111号商铺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四份《补充协议》于2023年10月28日解除;众被告立即将租赁房屋清场交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1275112元、2023年11月的场地占用费259745元(场地占用费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此后依法计算至实际交铺之日止)及相应的逾期支付租金、场地占用费的违约金61425.83元(违约金以拖欠当月的租金、场地占用费为本金,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起暂计算至2023年11月30日,此后违约金依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黄卓华、张雷、广州紫和堂金雅苑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吴玉琳、赵鸿燕、何金珍、杨波、胡乐华、广州珍宝时尚网络有限公司、毕印钞、广州拉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梁建美、广州纳尼亚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杨洋、陈月明对2023年12月1日后的场地占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提前解除违约金1714320元(即租赁期最后的六个月租金);4、判令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装修免租期的租金708396元;5、判令原告没收被告广州元丰实业控股有限公司租赁保证金944528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众被告承担。
因无法向被告胡乐华、广州珍宝时尚网络有限公司、毕印钞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第三人黄卓华、张雷、广州紫和堂金雅苑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吴玉琳、赵鸿燕、何金珍、杨波、胡乐华、广州珍宝时尚网络有限公司、毕印钞、广州拉伽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梁建美、广州纳尼亚艺术文化有限公司、杨洋、陈月明为被告的参加诉讼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公告期满之后的2024年9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经办人:马婷婷、何思颖(电话:020-83005383)
备注:请您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