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194号
王超: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194号原告杨红星与被告王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5588.4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营养费2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费749.5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误工费24380元(230元/天,治疗期间及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共计106天);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后续治疗费5000元;7、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被告王超(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仁合场村六组52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王超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方见到本公告立即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本案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1日09时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杨曼、陈湘鹏 (电话020-83005795、8300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