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海 珠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12191号
刘志权: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12191号原告谭鑑倍诉被告刘志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1480元的一半74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车费用损失480元房一半24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刘志权(住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汉田村一队5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特向被告刘志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经办人:黄继锋 杨彩萍 (电话 020-83005470 5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