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9468号
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2024)粤0105民初9468号原告黄丹群诉被告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点如下: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灏之莎游泳健身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服务费3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4年9月20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 年 七 月 十七日
经办人:李志强(020-83005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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