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870号
黄斌(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康怡街16号1704房):
本院受理原告黄齐英诉被告黄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870号],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依照生效判决将坐落在广州市海珠区大塘东胜街16巷18-20号物业的权益50%归原告黄齐英所有,50%归被告黄斌所有的原则,以该物业中建的电梯为分界线,电梯以东部分归原告黄齐英所有,电梯以西部分归被告黄斌所有,如果两边面积不是对等的,做适当调整至面积对等(上述物业的权益估算约为1000万元,按各占50%计算,原告主张的权益为500万元);2、被告黄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自2023年4月起至2024年3月的租金990000元给原告黄齐英;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18日上午10时45分,地点为本院审判庭6楼第34法庭,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在本院官网公告送达法律文书。
二O二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