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28号
福州灵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邱鸿新诉被告蔡樑鸿、福州灵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福州灵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邱鸿新赔偿停运损失1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担。经原告同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在履行本案判决义务时将负担的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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