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20号
广州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繁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宏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繁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州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繁星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楚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宏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880元及逾期利息(以2088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二、被告陈繁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本院缴纳。你们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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