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410号
谢源: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斌诉被告谢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谢源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41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谢源向原告王海斌偿还借款本金4700元及逾期利息(以4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将受理费5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你方需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 ○二四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联系人:林湛河、张梦梦 电话:020-8944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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