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5008号
金忠海(浙江省海宁市硖石街道西环景苑北区106幢2号):
本院受理原告顾雪诉被告金忠海、第三人吴邵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105民初5008号] ,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顾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债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 年 月 日
经办人:邝荣勋(电话:020-83005599)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