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961号
李一鸣:
本院受理(2023)粤0105民初19961号原告陈金朝诉被告李一鸣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暂计210950.46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现因被告李一鸣(男,200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高字村4组67号)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本院向被告李一鸣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19法庭(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 七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王芬、吴海柔 (电话020-83005754、5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