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5民初19684号
广州多多实业有限公司、曾永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敬彪与被告广州多多实业有限公司、苏育绍、曾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敬标的起诉。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5民初19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七 日
经办人:李敏、陈嘉欣 83005499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海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