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明友(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马埠村焦陶庄):
本院受理原告吴奕雄诉被告钟明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2024)粤0105民初11790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3690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付款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2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本院审理。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9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人民法庭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届时你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并通过本院官网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经办人:李涵一、吴洁敏 (电话020-34476104)
备注:请你见到本公告后立即来我院(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35号)联系经办人领取上述案件的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