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8764号
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66号113铺):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8764号原告谢耿冬、黄至晖诉被告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2023年2月及2023年11月签订的《灏之莎游泳健身聘请私人教练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退还服务费11648.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娥,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266号113铺)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灏之莎体育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3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联系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