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76号
广州锋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秀花: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976号原告广州美栏空调通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锋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秀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5513元及利息2408.44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45513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8日起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3年11月2日);合计:147921.4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广州锋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花,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汇通二街4号508室之二(一址多照)]、李秀花(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南康镇夏塘村委会夏塘村一队2号)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锋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秀花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8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联系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