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942号
广州市海珠区港华加工包装酒厂、广州市海珠区小港工业公司、潘带: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942号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江南中街道办事处诉被告钟维玉,第三人广州市海珠区港华加工包装酒厂、广州市海珠区小港工业公司、潘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决撤销(2023)粤0105执异703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确认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万松里25号之一及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康公街36号之一两处房产归原告所有;3、判决立即停止对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万松里25号之一及广州市海珠区前进路康公街36号之一两处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4、本案的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广州市海珠区港华加工包装酒厂(法定代表人:林锦培,住所地广州市新洲大堤路190号)、广州市海珠区小港工业公司、潘带(女,195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新兴街13号之一202房)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港华加工包装酒厂、广州市海珠区小港工业公司、潘带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3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联系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