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5民初6821号
广州微温文艺创作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1612室):
本院受理(2024)粤0105民初6821号原告广州三秋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微温文艺创作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付4场婚礼记录全程视频;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状。
现因广州微温文艺创作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家盛,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宝岗大道268号1612室)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州微温文艺创作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举证期限从答辩期限届满后开始起算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9月1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33号)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并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官网公告送达裁判文书。
二○二四 年 七 月 十 日
经办人:刘淼、马舒妍(电话020-83005368、5369)
地址:广州市逸景路333号